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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傳統的用工(gōng)方式相比,勞務派遣能夠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gōng)的需求,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是,勞務派遣特殊的三方關系構造也容易被一(yī)些用人單位利用來逃避法律義務,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因此《勞動合同法》确認了勞務派遣的合法性,同時對其從各個方面進行了規制。爲控制勞務派遣的濫用,全國人大(dà)常委會《關于修改〈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由第十一(yī)屆全國人大(dà)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該決定規定:本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内容不符合本決定關于按照同工(gōng)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fēn)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tǐ)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人力資(zī)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年6月20日公布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4日公布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